八、認可訓練機構於專業訓練完成後,應依下列類別辦理相關測驗事項:
(一)醫師:
1.對於參加受訓人員,應於結訓當日施予測驗。
2.對於測驗不合格者,應於結訓日起一年內辦理補考,必要時得由
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完成,並以一次為限。
(二)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1.對於參加受訓人員之結訓測驗、試場、結業證書發給等,依職業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2.對於測驗不合格者之重新測驗,應依前目規定辦理。
認可訓練機構應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個人資料、簽到(簽
退)紀錄及臨場服務報告書、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計畫或實務作法報告
書審核結果(格式如附表九)等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但因未完成實
習,致未完成臨場服務報告書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醫師類測驗之題目、監試及閱卷,由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
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測驗後十五日內,由勞工主管機關將
測驗成績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