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 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 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配合法規用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