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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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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青年應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以掛號郵
    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正本。
(五)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七)本次訓練學習之個人全部缺、到課紀錄。
    本計畫青年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涉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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