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試務管理機構依前點程序及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規定辦理後,應將 相關申請及審查資料陳報本部,由本部依下列規定函復申請單位: (一)經依前點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認可。 (三)審查合格者:予以認可。 前項第三款所定認可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測驗試場名稱。 (二)測驗崗位數量。 (三)測驗場地地址。 (四)認可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前項認可結果,本部得登錄及公告於本部網站;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