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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8 條
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組成審查小組: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關(構
    )、團體、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二、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召開書面審查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審查。
四、辦理實地評鑑: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前往申請認證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五、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針對評鑑結
    果進行審議。
六、公告及通知認證結果。
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檢附文件不完備者,認證機關(構)
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認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實地評鑑,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舉行模擬測
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一、規定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
二、審查小組包括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組成,考量
    經費及合議意見,認為五至七人可反映該業專業意見,亦不致造成太多經費負擔
    。
三、辦理程序除書面審查外,另定實地評鑑,以瞭解申請單位測驗場地、機具設備是
    否符合規定及查核書面資料。
四、為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舉行模擬
    測驗。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一、考量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應備文件相對繁複,實務上,部分申請認
    證單位所送資料未臻完備,需補正項目繁多,又所送補正資料常有遺漏情形(如
    應補正資料共八項,申請認證單位所送補正資料僅四項等情形),致認證機關(
    構)辦理審查作業時程明顯增加,影響認證審查作業之行政效能,故為提升認證
    審查整體行政效能,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認證機關(構),駁回申請之要件
    。
二、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補正之型態包括僅補正部分文件(如:通知限期補正四項文件
    ,僅補正其中一項文件);或全部未予補正,均屬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