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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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
二、審查小組包括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組成,考量
經費及合議意見,認為五至七人可反映該業專業意見,亦不致造成太多經費負擔
。
三、辦理程序除書面審查外,另定實地評鑑,以瞭解申請單位測驗場地、機具設備是
否符合規定及查核書面資料。
四、為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舉行模擬
測驗。
-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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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應備文件相對繁複,實務上,部分申請認
證單位所送資料未臻完備,需補正項目繁多,又所送補正資料常有遺漏情形(如
應補正資料共八項,申請認證單位所送補正資料僅四項等情形),致認證機關(
構)辦理審查作業時程明顯增加,影響認證審查作業之行政效能,故為提升認證
審查整體行政效能,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認證機關(構),駁回申請之要件
。
二、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補正之型態包括僅補正部分文件(如:通知限期補正四項文件
,僅補正其中一項文件);或全部未予補正,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