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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8
八、測試後相關事項規定:
(一)測試完成後,監評人員應立即將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及確認完
      竣之應檢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監評前協調會」紀錄、監評人員
      工作檢核表、評審表、評審總表、監評成績紀錄表、成績修改紀錄
      表及試場處理紀錄表等繳回試務人員點收並由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
      名之監評人員及參與彌封作業之監評人員,於彌封處簽全名及加註
      日期與時間,經監評長宣布監評工作結束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無待
      辦事項,始得解散。
(二)測試成績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承辦單位正式通知應檢人,監評及
      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逕行告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第八點為測試後相關事項規定,整併現行第十三點內容及修正文字。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監評前協調會加引號,宣佈修正為宣布。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1.配合第二點增加(九)內容,彌封內容增列監評人員工作檢核表。
2.實務上術科測試單位辦理核銷時,須以彌封時間作為延時工作費之認定依據,對於
  有參與彌封作業之監評人員,均須於彌封處簽全名及加註日期與時間,以證明延時
  工作情形。
3.監評長宣布監評工作結束前,增列再確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無待辦事項等文字,以
  資周延。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未修正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文字酌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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