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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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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訓學員負擔費用,以學雜費與材料費總數二分之一,及鐘點費每人
    每小時十元計列,上開金額加總後無條件捨去至十位數,於開訓前向
    學員收繳,並依規定辦理繳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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