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二,除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 數,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 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個日曆天。 勞工主管機關、執行單位與受分署委託辦理之職重資源中心均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對於個案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 ,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