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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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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二,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
    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數,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
    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個日曆天。但經地方
    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地方政府、執行單位與受分署委託辦理之職重資源中心均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落實對於個案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以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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