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二,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 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數,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 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個日曆天。但經地方 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地方政府、執行單位與受分署委託辦理之職重資源中心均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落實對於個案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以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