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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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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二,除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
    數,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
    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個日曆天。
    勞工主管機關、執行單位與受分署委託辦理之職重資源中心均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對於個案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
    ,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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