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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8 條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
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