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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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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試辦單位聘僱之外籍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所聘僱之本國看護工
    人數。
    前項本國看護工應為專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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