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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8
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部發展署委託
    或補助之機構、或依法設立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以下簡稱
    民間團體),得發展或申請職能基準審查。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單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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