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 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定明機關首長移交清冊報送程序。
配合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