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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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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師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十人以下事業單位之雇主、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二)具備前點訓練職類專長,且實際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與專業領域相關專業或技術,參加本計畫時仍從業於專業領
        域且績效優良或有具體貢獻者。
      2.曾任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者。
      3.曾獲頒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專業技能獎項者。
      4.具不易羅致之特殊專長或技能,持有作品或證明者。
      5.具有新興就業機會之特別領域專長,經長期學習且持有證明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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