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一、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所訂相關人員權益保障措施僅施行至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勞保監理會屬公營事業機構與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有
別,為保障勞保監理會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各類人員之權益,爰另為過渡規定。
二、現有轉任規定,年資採計認定門檻過高,對於公營事業員工配合業務移撥行政機
關之人員,顯失公平。因此,對於本法公布前原勞保監理會已進用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其年資及職等採計應參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行成例另以
辦法定之,以作為現職人員轉任依據,且宜採取資格認定從寬、轉調從嚴原則,
俾使業務移撥順利推動;另業務移撥非機關員工個人意願所能選擇,對於人員薪
給,目前皆係採取得補足待遇差額政策,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係比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改制之成例,規定原勞保監理會隨同
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之相關權益保障,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
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
四、第三項係規定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以參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現行成例,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進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五、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僱用之雇員、約聘審查員、臨時審查員、業務佐理及已
進用之正式工員,其權益亦應予保障,以降低因機關改制人員不確定感,爰參照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改制行政機關前例,分為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六、第六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五項所稱待遇調整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