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並於 接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即將設立許可文件 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 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 用第一項之規定。
一、受託人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完成前開事項 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俾主管機關掌握信託財產之移轉 情形。 二、以宣言設立信託者,應以新聞紙公告信託許可事項,並依期限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公眾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