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 二、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改進事項。 三、就業保險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四、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財務之研究、規劃及改進事 項。 五、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之業務監理及督導。 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非屬基金投資之財務監理及 督導。 七、其他有關勞動保險事項。
勞動保險司之掌理事項。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原有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將 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為求法制調和,並使相關規定文字具一致性 ,爰修正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文字,將「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修正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