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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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事故給付組之掌理事項。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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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局內部單位業務之調整,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追償及相關管理業務
改由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爰修正現行第一款及第四款,另增訂第四款,現行第四款
及第五款款次遞移。
-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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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勞動部訂定
之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等規定,
爰增訂第五款,將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
資補助等業務納入掌理事項,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二、配合增訂第五款業務及災保法施行所衍生之收支及帳務事項之管理,爰修正第六
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