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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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組之掌理事項。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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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管理組掌理事項與國內、外投資組掌理事項均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主管
特種基金範疇,基於體例一致,爰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將國內投資中之債務證券投資相關業務,由國內投資組移
轉至財務管理組統籌辦理,爰新增第四款,增列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研擬、研究分
析及運用業務,並將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七款,新增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
及運用作業規定相關訂修業務。
四、現行規定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款次依序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