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案件涉及數個勞務提供地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得向其中任一勞 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副知各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一、考量工作者可能於數個勞務提供地分屬不同行政區域工作,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得 向其中任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為使工作者權益保障更臻周全,課予權責機關應副知不同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