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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8
八、基金運用局應依第六點之評審名次,選定受託機構,並議定委託契約
    、委託報酬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計算標準,由基金運用局定之。委託報
    酬以委託資產淨值為計算基礎。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各該基金委託
    總額度百分之四十,上述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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