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申請型式驗證不合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報 驗義務人應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 必要處置。
規範先行放行之產品,如後續申請驗證不合格者,應採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 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