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依本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實施型式驗證合格者,製造者或輸入者應於各該產品本體及相關 說明書件,載明其產品名稱、申報者或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地址、電子郵 件信箱及電話等聯絡資訊。 前項資訊不能標示於產品之本體者,應標示於其包裝、標貼、掛牌或其他 足資識別之處。
一、為使國內職場工作者易於得悉產品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名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及電話等聯絡資訊,爰列明於產品須標示上述聯絡資訊。 二、考量產品之外觀尺寸大小不一,為配合資訊標示規定,爰列明不能標示於產品本 體者之例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