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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8 條
輸入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核准之機械類產品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先行指定公告其免驗證通關證號代碼。
報驗義務人經核准免驗證者,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
前項公告之免驗證通關證號代碼。
海關對於前項通關資料,經單證比對相符後,通關放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為配合貿易便捷化及通關無紙化作業,以簡化通關程序,加速貨物放行,增列業者輸
入屬應施驗證產品通關時,得依規定自行填報經公告指定之免驗證通關證號代碼,並
以網路連線電子傳輸資訊方式通知海關,經單證系統比對符合後,通關放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