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對方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明文件,得視同第 六條第四款之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
我國與他國簽定機械類產品雙邊或多邊之驗證結果相互承認協議時,輸入品之報驗義 務人檢附對方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明文件,得視為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以供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