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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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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安署受理申請後,應就第五點至第七點相關文件進行初審,初審符
    合規定者,由本部進行審查;初審或審查時,未符合規定者,得令其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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