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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8 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
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於保護期間,雖然工作之危害可能不變,但對於母體個人健康、未出生胎兒之傷
害風險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而改變;此外,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亦有可能
影響勞工及胎兒之健康,爰規定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或經醫師診斷證明有害
健康或不利夜間工作(如夜間工作不適合哺乳等),雇主應就其危害重新評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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