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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輔導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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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輔導期間申請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立即終止本計畫之
    輔導作業: 
(一)以受輔導認證單位名義對外宣傳或自行預告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期程
      。
(二)申請資料不符現況或有偽造、變造文書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
(三)將申請資料作為訓練招生之廣告文宣,經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