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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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期限、檢附資料及報請備查方式。
二、依風險分級原則,對於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數量較少之工作場所
,得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五條規定,以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資料代替本辦法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以簡化作業程序。
【附表十五訂定說明】
第八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格式。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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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配合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二、本部協助事業單位推動製程安全管理已逾五年,事業單位就製程安全評估報備事
項及程序應有相當程度之認知,不宜再以簡化資料實施備查,爰刪除現行第二項
規定。
三、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無紙化措施及妥善保存製程安全資料,第二項增列事業單位應
將製程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