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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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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二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並得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
      者,或同一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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