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二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並得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 者,或同一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