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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處理程序如下:
(一)技檢中心收到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申請案後,應
      就申請文件完整性進行初審,並加具初審意見送諮詢小組參考。
(二)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技檢中心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
(三)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署召開諮詢小組會議複審,必要時,本署得
      徵詢該職類相關產官學訓意見。
(四)諮詢小組會議之評估諮詢結果,由本署報請本部核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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