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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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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
  8.1.應努力促進職業重建服務之發展,協助社會大眾對職業重建服務之
      認識及支持。
  8.2.應積極消弭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提升對身
      心障礙者的認識及接納度。
  8.3.應努力向社會大眾進行宣導,建立友善支持環境,增加當事人社會
      參與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