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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8 條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
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之補助限制。
二、為確認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之求職行為,規定領取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回復推介
    就業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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