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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8 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作
業,確保必要資料之安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
之必要資料時,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作業,防範外部不法
入侵及資料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