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就業困難之被害人就業,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 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 討,協助被害人就業。
結合民間資源,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召開 聯繫會報,或辦理個案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