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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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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測機構之人員管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具足夠數量及能力之監測人員以對應其業務量。
(二)負責客戶委託訂定監測計畫及執行監測之人員,應具適當之資格、
      訓練、經驗及足夠知識。監測機構應界定負責人員應具之資格、訓
      練、經驗及知識並將其文件化,評估所需負責範圍之資格、訓練、
      經驗及知識之合適性。
(三)應建立文件化之訓練系統,所需之訓練取決於人員之能力、資格及
      經驗,以建立每位人員所需之訓練階段,包含導入期、接受有經驗
      人員之督導期及持續訓練,並每年鑑別一次個人訓練需求,以確保
      工作上所需之技能可維持在最佳狀態,訓練紀錄應予保存。
(四)應維持每位人員之證照或於學術、其他資格、訓練及經驗之紀錄。
(五)應提供人員行為之指導(如工作道德、公正性、人員安全、客戶關
      係、公司章程等),以確保員工之適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