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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安署為執行認可醫療機構之訪查,得自行或由受委託執行單位遴選
    職業醫學、護理、醫事檢驗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擔任訪查人員。
    前項訪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加職安署或受委託執行單位所辦有關認可醫療機構訪查業務講習
      或訓練。
(二)依本要點訪查表內容,實施訪查。
(三)與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四)不得洩漏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關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之營
      運策略、醫事人員資料等內容。
(五)不得與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不當利益關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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