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職安署為執行認可醫療機構之訪查,得自行或由受委託執行單位遴選 職業醫學、護理、醫事檢驗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擔任訪查人員。 前項訪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加職安署或受委託執行單位所辦有關認可醫療機構訪查業務講習 或訓練。 (二)依本要點訪查表內容,實施訪查。 (三)與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四)不得洩漏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關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之營 運策略、醫事人員資料等內容。 (五)不得與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不當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