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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
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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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書件。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及參照一百十年六月八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
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爰增訂第二項。例如就診醫院、診所開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已載明住院診療期間(職業傷病者另需載明門診治療期間及次數),並蓋妥醫院及醫
師印章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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