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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一月份新墊付案之雇主列冊,向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查調其財產(所得)資料。
    雇主逾期未償還或辦理分期償還未按期攤還者,即依法訴追。但經評
    估強制執行可償還金額不敷追償費用或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不予
    訴追。
    依法訴追如經執行無財產可供清償者,請求法院發給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