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一月份新墊付案之雇主列冊,向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查調其財產(所得)資料。 雇主逾期未償還或辦理分期償還未按期攤還者,即依法訴追。但經評 估強制執行可償還金額不敷追償費用或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不予 訴追。 依法訴追如經執行無財產可供清償者,請求法院發給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