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審核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核小組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