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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所屬公務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
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主管機關人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等情事時,應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