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雇主提供之呼吸防護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呼吸防護具應置備足夠使用之數量,以個人專用為原則,可參考 CNS 14258 Z3035 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並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前,應提供必要及足夠之教育訓練。 (三)部分勞工配戴呼吸防護具可能會呼吸困難、不舒適或頭痛,宜隨時 注意身體狀況,肺功能不佳之勞工、孕婦或年長者,配戴時間不宜 過長,若有不舒服症狀應即停止使用,並避免暴露於空氣品質不良 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