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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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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提供之呼吸防護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呼吸防護具應置備足夠使用之數量,以個人專用為原則,可參考
      CNS 14258 Z3035 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並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前,應提供必要及足夠之教育訓練。
(三)部分勞工配戴呼吸防護具可能會呼吸困難、不舒適或頭痛,宜隨時
      注意身體狀況,肺功能不佳之勞工、孕婦或年長者,配戴時間不宜
      過長,若有不舒服症狀應即停止使用,並避免暴露於空氣品質不良
      的環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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