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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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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獎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一)得獎單位於參選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
      獎資格:
      1.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
        、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
        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2.發生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甲級災害規模。
      3.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證
        屬實。
(二)前款得獎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移除其
      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