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得獎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一)得獎單位於參選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 獎資格: 1.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 、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 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2.發生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甲級災害規模。 3.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證 屬實。 (二)前款得獎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移除其 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