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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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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職前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準用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第七點規定;在職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準用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
    十二點規定。
    各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班次,屬國家重點產業推動範疇者,其個人
    訓練費用編列得酌予加百分之二十。又辦理績效良好者,分署評估經
    費編列合理性與必要性,經分署核定後,得再酌增個人訓練費用,最
    高合計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本計畫所稱績效良好者,指訓後就業率、就業關聯度及訓後就業薪資
    均達一定標準;其標準由本署每年訂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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