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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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廢止服補充兵役
核准及辦理臨時召集入營之規定。
二、第一項係說明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於前條所定應履行義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尚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本部應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准;若已經補充兵役
徵集,且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函送國防
部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一)有競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情事,經本部廢止其國手資格:
1.放棄參賽。
2.因身體健康狀況,未能達成訓練目標。
3.不遵守培訓計畫或不聽從培訓團隊指導。
4.模擬賽成績不及格。
5.培訓期間無故缺席時數逾總時數十分之一或請假時數逾總時數五分之一。
6.違反法律經偵查起訴或受羈押裁定。
7.因外力阻擾,造成國手及培訓團隊紛爭。
8.其他特殊情形。
(二)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前條所定義務。
三、又核准服補充兵役男如有拒絕參賽、中途放棄比賽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而無法完
成比賽,本部將依競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國手資格,並依本條規
定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准或依法辦法臨時召集入營。
四、第二項明定廢止處分應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第三項明定經本部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核准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