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方政府經費編列: (一)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 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二)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無關之事項。 2.購置設備總價超過計畫金額十分之一或逾新臺幣(以下同)十萬 元以上之財產。 3.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依本要點補助購置之財 產設備,不在此限。 4.地方政府自行聘僱之人力。但為辦理短期活動支應外部工作人員 工作費用,不在此限。 5.出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