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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至本部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審核表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部指定之檔卷應用處
    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