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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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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 3  職類選手限民
    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晉級全
      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
      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
      ,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
      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
      職類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各推薦前 1  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