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 3 職類選手限民
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晉級全
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
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
,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
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
職類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各推薦前 1 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