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申請
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
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且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
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
用報告表(附件七)、成果報告表(附件八)、活動手冊及照片、
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
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得檢送
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經費支用報告
表(附件七)、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
理核銷。
(三)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依核定金額檢
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補助經費用罄或執行完畢後
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勞工服務中心成果報
告表(附件九)及志工輪值時數統計表,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
(四)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