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作業時,應綜合考量勞工體能負荷,減少其作 業時間,給予每小時至少 20 分鐘之充足休息,並依各熱危害風險等 級,採取對應之相關措施,且應視不同風險等級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並應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如以工具、車輛協助人力搬運等,以降低 勞工工作負荷與體力消耗。 雇主依第 5 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屬最高等級者,不得使勞 工從事前項所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