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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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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作業時,應綜合考量勞工體能負荷,減少其作
    業時間,給予每小時至少 20 分鐘之充足休息,並依各熱危害風險等
    級,採取對應之相關措施,且應視不同風險等級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並應儘量以機械(如手推車、捲揚機等)代替人力搬運等,以降低勞
    工工作負荷與體力消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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