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業單位不得使童工從事值日(夜);女工從事值夜,雇主應提供必 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仍不得從事值夜。
修正第八點,明訂女工值夜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促進職場上性別 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